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4號,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389、1390、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移送及報告機關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1389、1390、1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請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揚國涉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89、1390、1391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為警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仍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號名稱查獲情形鑑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369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5時4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北龍路143號前查獲(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0586公克(驗餘淨重:1.053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3日北榮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檢體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110-L018號)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月26日所出具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幀。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368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於110年1月18日5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前查獲(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835公克(驗餘淨重:0.980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10偵-0063號)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月29日所出具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案物照片1幀。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保管字號:110年度安保字第29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於110年3月8日1時2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永美路29號前查獲(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9557公克(驗餘淨重:1.953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10H-111號)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3月22日所出具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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