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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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嘉義縣大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重上字第六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重上更(一)字第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五八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賴琪玲~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278514元│由聲請人所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78514元│由聲請人所繳納│├────────┼────────────┼──────────────────┤│送達郵費│387元│由聲請人所繳納(280+107=387)│├────────┼────────────┼──────────────────┤│本件送達郵費│102元│由聲請人所繳納(含確定證明送達費)│├────────┼────────────┼──────────────────┤│合計│557517元│本件聲請人全部勝訴,除本附表費用外,││││餘均已由相對人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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