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92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涉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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