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汛錡通訊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91,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