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2,141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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