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4號原告 劉家銘 被告 王興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5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