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秋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在卷可憑(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