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案件不服羈押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七號抗告人 林淇爰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羈押之裁定(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查抗告人林淇爰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規定裁定羈押,核屬其職權之行使,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無逃亡之虞,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確保刑事程序之進行,並無羈押之必要云云,徒憑己見,對原審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徐昌錦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