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王集麟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郭立寬 律師被告 張瑀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陳裕涵」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承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楊承翰參與審判所作成,然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楊承翰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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