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7號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集鈞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