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小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
車(肇事時未懸掛車牌),行經屏五十線,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及支線
未讓幹道先行致撞損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林宏江 所駕駛車牌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該車受損後,經修理而支出工資新臺幣(下同)三
二八○○元、零件材料三三一一○元,共六五九一○元(原告起訴狀所載六二九
一○元係扣除自負額三千元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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