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旗小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萬零壹佰捌拾,折合銀元壹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零壹壹
元,折合新台幣陸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