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