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018號債權人自由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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