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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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丙○○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