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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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祥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他字第53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藥錠叁拾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如聲請意旨聲請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經核並無不合(另補充本件扣案藥錠有部分含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有相關事證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確為違禁物無疑,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沛圻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