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98號原告 彭德宗 訴訟代理人 彭呂琳 被告 孫裕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1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
二、被告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12年度金訴字第1290號),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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