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嘉宏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俊興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嘉宏昌實業有險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嘉宏昌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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