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836號原告 江家銘 被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3號、111年度訴字第1711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俊凱被訴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83號、111年度訴字第1711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怡秀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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