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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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梁正宗 被告 林哲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5號、112年度交簡字第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駕駛」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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