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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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梁正宗 被告 林哲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5號、112年度交簡字第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駕駛」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