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之「陸千元」均更正為「壹仟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之「6000」均更正為「1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收受之賄賂係新臺幣1,000元,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選偵字第3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沒入金額之記載與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不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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