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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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被繼承人甲○○○「95年12月19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12月7日死亡」。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