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健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