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許新漢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永福 、 陳海菁 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