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8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妍蓁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