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高素貞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高素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