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 律師
何家怡 律師被告 萬德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328元【計算式:(被告房屋預估占用原告所有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x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7,708元)=1,403,328】,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7,945元,合計為1,411,273元【計算式:(1,403,328+7,945)=1,411,2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