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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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