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邱燕芬
邱朝毅 邱淑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八行「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邱燕芬、邱朝毅」之記載,應更正為「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邱朝毅、邱淑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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