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吳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瑞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8月9日止,累計21,122元未給付,其中18,947元為消費款;97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瑞萍│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9667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吳瑞萍│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280元││8月10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