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502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