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 郭語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秋娟 間因101年訴字第23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