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阮雪顯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黃聰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