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安可(原名郭軒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0
02、9331號、110年度偵字第699、1039、1324、2367、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安可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參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安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訊問被告,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之嫌疑重大,且有多次另案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本院卷第21至38頁),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審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另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另案羈押在案,羈押期間至110年8月13日止,此後若未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自110年8月13日起羈押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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