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千一百五十萬元、美金三十六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上美金金額並得依給付時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丶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