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街○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六一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九十年二月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