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04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竹簡字第984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銘蔚於民國106年7月22日晚上11時36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配偶 余詩婷 行經新竹市○區○○路與民權路口時,因不滿告訴人 彭金強 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自路旁貿然起駛駛入車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你是在擠三小、幹你娘」(臺語)等詞辱罵告訴人彭金強,足以貶損彭金強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彭金強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竹簡字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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