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順選任辯護人邱寶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述意見,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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