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作霖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蔡文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作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作霖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且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