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之臺中市議會停車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53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7月21日確定,99年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變造之臺中市議會停車證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242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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