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蘇啟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春燕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9年12月23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為失婚之中年女性,復有形同植物人重殘之雙親及2名未成年子女有賴其扶養,惟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債務人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新臺幣9,829元外,僅尚須支出3,371元,有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院應不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異議人主張債務人為失婚中年女性,且有形同植物人重殘之雙親及2名未成年子女有賴其扶養,依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債務人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9,829元外,僅尚須支出3,371元云云,顯與上揭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更生方案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迥不相侔,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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