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興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七計算之利息,利息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