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遠距視訊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