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丁○○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戊○○、丙○○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317,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6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金額不服者,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