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