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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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淑銓 被告 程懋績
延信企業社: 簡福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苗交簡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王筆毅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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