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 朱承麒 被告 李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於派出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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