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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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予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裁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具保,並由被告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保證書、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到庭應訊,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審判筆錄各一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該署函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