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1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靖業於民國104年1月17日死亡,此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除戶料查詢結果列印單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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