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60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之支票6張,經原
告提示,因「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
由致遭銀行退票,嗣屢經原告向被告追索均未獲清償,爰依
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條第
3項本文並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符之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分
所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245,200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一>
┌──┬─────┬──────┬────┐
│編號│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
├──┼─────┼──────┼────┤
│1│135,400元│96年12月17日│百分之6│
├──┼─────┼──────┼────┤
│2│255,000元│96年12月31日│百分之6│
├──┼─────┼──────┼────┤
│3│193,200元│97年1月15日│百分之6│
├──┼─────┼──────┼────┤
│4│179,800元│97年1月31日│百分之6│
├──┼─────┼──────┼────┤
│5│267,000元│97年2月29日│百分之6│
├──┼─────┼──────┼────┤
│6│214,800元│97年2月29日│百分之6│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備註│
││││(新臺幣)│││
├──┼─────┼──────┼──────┼──────┼──┤
│1│AC0000000│96年12月15日│135,400元│96年12月17日││
├──┼─────┼──────┼──────┼──────┼──┤
│2│AC0000000│96年12月31日│255,000元│96年12月31日││
├──┼─────┼──────┼──────┼──────┼──┤
│3│AD0000000│97年1月15日│193,200元│97年1月15日││
├──┼─────┼──────┼──────┼──────┼──┤
│4│AD0000000│97年1月31日│179,800元│97年1月31日││
├──┼─────┼──────┼──────┼──────┼──┤
│5│AD0000000│97年2月29日│267,000元│97年2月29日││
├──┼─────┼──────┼──────┼──────┼──┤
│6│AD0000000│97年2月29日│214,800元│97年2月29日││
├──┼─────┼──────┼──────┼──────┼──┤
│合計│││1,245,200元│││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